摘要:
自然人發生應征增值稅的業務,
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么?
申請代開需要注意什么?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01
問:哪些情形下自然人(即文件中的“其他個人”)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一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購買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稅務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二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稅務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一、情形二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
情形三
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四
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保險代理人規定執行。
情形三、情形四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
02
問:如果發生符合上述情形的事項,自然人都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不一定,仍然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應稅行為的購買方不是消費者個人;
第二,應稅行為不是免征增值稅的應稅行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
03
問:特定行業企業代個人代理人匯總代開專用發票有什么特別規定?
保險企業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
保險企業應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主管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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