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實務中,我們客戶有時會遇到供應商提要求,轉付貨款給另一個單位或個人,客戶的會計往往不知所措——這個貨款能不能這樣付?賬該怎么做?進項保得住嗎?……
01、首先要解決的,是企業履行付款義務的責任問題。 采購了別人的貨,就會產生付款義務,如果款付錯了,未來供應商再找你要錢,就有風險了。 所以,一般要求對方提供書面的指定付款通知書,明確提出貨款支付對象,并承諾承認這一付款的方式,承諾對由此產生的法律糾紛承擔責任,并加蓋公章。 這是接受轉付款的最基本的要求。因為按合同約定和交易慣例,你必須付款給供應商。所以改變付款對象,就必須要有合同支持或者供應商的書面通知。 當然,如果書面通知里,甚至還列明了轉付款的合理原因,就最好不過。但就算沒有原因,只要有對方的書面通知書,你也應該這樣付款。 按《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給第三方,不必經債務人同意,只要通知債務人即可。 有人擔心,稅務準不準這樣付款。實際上,稅務總局并沒有出過干預企業經營、干預《合同法》內容的規定。當然,也沒有權力不準這樣付款。 我們所關注的,實際上是這樣付款后的納稅影響。 02、然后再來分析賬該怎么做。 會計按業務實際做賬。 供應商提供商品后,要求你付款給其指定的單位或個人,這實際上是繼采購之后的第二個業務。即存在兩個業務:①采購并應付貨款;②債權人要求將貨款轉付他人。 所以,當被要求轉付時,要知道,所付的款不是貨款,而是債權人的權益轉讓。 會計分錄如下: 采購并付款時,只要未實際向供應商付款,就必須掛往來,而不應直接把支付給第三方的款項,處理為付貨款行為: 借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應付賬款-×供應商 實際向第三方轉付,此支付行為并非支付貨款,可以通過往來處理: 借其它應收款-第三方 貸銀行存款 然后,用這個債權與供應商結清貨款 借應付賬款-×供應商 貸其它應收款-第三方 03、增值稅上的問題在于,這一行為是否會被稅務人員認為,開票方是供應商,而收款方是第三方,從而不允許抵扣進項。 這一風險是存在的。在實務中,如果稅務稽查真這樣認定,企業進行爭議甚至走上復議的道路,結果是有輸有贏的,藍老師就曾處理過幾次這樣的稽查問題,也是有輸有贏,這其中,相關的證據是輸贏的關鍵。 所以,這一風險是存在的,能不這樣做,盡量不要這做。 如果必須這樣做,就必須要把握爭議的要點: 所付的銀行存款,并非貨款,即,第三方收的錢并不是貨款。所以,收貨款方并非第三方; 最后,通過債權去支付債務,形成了非貨幣資產的支付,所以,收貨款方是供應商,采購款項以非貨幣資產的方式,支付給了供應商(開票方) 只要讓稅務無法引用國稅發【1995】192號文的相關表述就行——“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一致”。 前述分錄和相關的書面文件,可以清晰地顯示這一貨款支付流程。 04、最后,對于供應商為什么要這樣做,會計應該去了解,或者去猜測。 如果的確有虛開發票的嫌疑,風險就大了,因為假的真不了,到處都可能有漏洞。萬一被查,麻煩就非常大,就算后續處理得當,進項也很可能保不住。 所以,這種情況下,應該把風險與損失提前向公司領導匯報。 如果您對公司經營、公司注冊,代理記賬,稅務咨詢等方面有需要咨詢的,可撥打我們的熱線4000-666-573,或關注下方我們的公眾號,也可直接來我公司詳細面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