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就剩下半個月的時間了,一年的收支大局基本已定。平常預繳所得稅時總想方設法打“擦邊球”不繳或少繳稅款,可一年一過,匯算清繳時馬上就會“原形畢露”,該補繳的稅款一分也不能少!
幸好12月還沒有過完,還有哪些方法可以增加公司的成本、費用,合理降低2017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呢?
一、催發票
2017年業務已經發生了,但發票還沒到,那就要趕快催發票了。到匯算清繳時,如果還沒取得發票,稅前可就不能扣除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如果業務在2017年發生,且已計入2017年成本、費用,但發票沒有在2017年取得,但在做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日期為2018年的時間),還能在2017年稅前列支嗎?
可以的。
政策依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所以,2017年的記賬憑證,在這個月要盡快系統梳理一下,沒有發票(提示:業務內容不需要發票的除外)的可得要趕緊催了!
二、計提年終獎
一年馬上結束,每個公司都會按照員工業績大小論功行賞。獎金事先計算好,計入12月份的成本、費用,且在匯算清繳前發放,該支出就可以在2017年稅前列支。
政策依據:《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但同時也要注意,年終獎不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而是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此方法一年內只能使用一次,如果2017年度已經使用過年終獎計算個稅,則12月份再次列支的年終獎就需要與員工的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了。不過,如果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5%,只要工資和獎金合并后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不超過25%,把年終獎并入工資一起計算個稅并發放也是比較劃算的。
三、準備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資料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第一條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標準如何界定,目前尚無政策明確。不過,可以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116)文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如果你的公司在2017年發生了研發投入,且滿足上述標準,就需要在12月份把2017年的研發費用賬進行系統梳理,把研發費用按照研發項目建好輔助核算賬,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做好充分地準備。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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