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又到年底了,各個公司都少不了吃喝送禮,這就是所謂的“業務招待費”。公司該如何處理?符合條件的業務招待費可按一定比例,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很多公司在業務招待費上出現一些問題,因此,稅局也很喜歡查此類費用。趁年底前,注意事項及風險?今天,給大家分享分享。
01
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等業務中,合理需要而接待應酬而支付的費用。
注意:稅務機關通常將招待費的支付范圍界定為餐飲、住宿費、香煙、食品、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游等項目。《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中解釋,招待客戶的住宿費和景點門票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核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也就是說,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標準。
對于一些公司來說,業務招待費涉及的財稅問題依舊模糊不清,很多財務遇到業務招待費的處理時,常常不知道怎么辦才好。那么,我們就對業務招待費涉及的財稅問題進行解析。
02
業務招待費范圍
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招待宴或工作餐、贈送紀念品、業務員的差旅費、景點參觀、交通費以及其他與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費用。
以下,稅局常查的業務招待費,也是財務經常犯錯的這些點,大家有需要的,拿起小本本做個筆記記錄下來或者收藏也可~
一、所有的餐費≠業務招待費
1)員工培訓時合規餐費,應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2)公司開董事會發生餐費,應計入董事會會費;
3)影視公司因拍攝發生劇中餐費,應計入影視成本;
4)工會組織員工活動期間發生餐費,應計入工會經費;
5)公司籌建期發生餐費,應計入開辦費;
6)以現金發放給員工餐補,應計入工資薪金。
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
1)委托加工、對公司形象、產品宣傳作用的,作為業務宣傳費;
2)因業務洽談會、展覽會的餐飲住宿費,作為業務宣傳費;
3)搞促銷活動時贈送給客戶的禮品,作為業務宣傳費;
注意: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
舉2個例子對比,簡單輕松學會~
例一
公司購進了一批華為手環贈送客戶,直接購買送給客戶的話,性質屬于送禮,無論是財務上還是稅務上,應計入業務招待費進行核算。
例二
公司若將購買的華為手環委托禮品策劃公司進行公司形象設計后贈送給客戶,對公司做起宣傳,應計入業務宣傳費進行核算。
因此,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在稅務處理上是大不一致。
三、職工福利費≠業務招待費
員工年終聚餐、午餐、加班餐,應計入應付福利費。
注意:以上所述幾種福利餐費,都不是以應酬為目的。
四、所有差旅費≠業務招待費
員工出差途中符合標準的餐費,應計入差旅費。
注意:要與公司的來賓接待產生的費用要區分開。
五、所有會議費≠業務招待費
管理層在賓館開會發生的餐費,應計入會議費。
稅局對會議費有嚴格相關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會議費發票都計入會議費,從而逃過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
注意:若公司計入會議費時,需要資料具體的內容如:詳細證明的,會議時間、地點、參與人、目的、費用標準等相關證明材料,作為稅局備查資料。若沒有,是需要調整為其他費用進行核算。
在金稅四期透明嚴格化監管下,這個問題要搞清楚;不然,吃虧的肯定是企業。記住兩句話:
1.所有的餐費、業務宣傳費、差旅費、會議費及職工福利費,不都是業務招待費;
2.業務招待費不僅僅是餐費、業務宣傳費、差旅費、會議費及職工福利費。
有兩個特殊情況需要大家注意!
特殊1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的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特殊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年第15號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規定: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03
業務招待費引起的涉稅風險
1、將屬于業務招待費的項目計入其他費用,將可能影響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例三
公司將一臺本蘋果筆記本電腦送給客戶,但沒有計入業務招待費核算,而將其作公司自用核算,按固定資產入賬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增值稅正常抵扣。
分析:這種情況,通過盤查實物資產才可能發現存在問題。外購貨物無償贈送需要視同銷售處理,用于招待的要在所得稅前限額扣除,還需要代扣代繳個稅的。
2、將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業務招待費計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即將全額不得扣除的項目按限額扣除。
例四
公司為公司總經理家庭購買運動器材用于健身,支出1萬元,該公司將此支出列入了業務招待費核算。
分析:實際上此費用,是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3、取得不合規的業務招待費票據,不得稅前扣除。
例五
公司外購三部華為手機,并取得普票,但發票上未注明公司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發票上只填寫了公司的簡稱,未填寫全稱;或只取得收款收據。
分析:以上所述的發票,都是所謂的白條。
4、將不屬于業務招待費的計入業務招待費,本可全額扣除。
例六
公司召開年度會議費中包含的餐費計入業務招待費;將公司內部聚餐的餐費計入業務招待費。
分析:以上所述的所有的餐費發票,并不均計入業務招待費。
5、未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得稅前扣除。
例七
公司按銷售收入的0.5%計提業務招待費500萬元,但公司全年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只有450萬元。
分析:沒有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50萬元,不得稅前扣除,50萬應全額調增處理,不得稅前扣除。
6、商業賄賂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例八
A公司將10萬元購物卡用于商業賄賂支出,與生產經營無關不得稅前扣除。
7、籌建期與正常期間業務招待費,扣除政策不同。
根據前面文章,提到稅前扣除規定標準和特殊情況2中有提現政策內容。補充下,正常期間業務招待費的政策,如下:
根據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8、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適用不準確,可能導致稅前扣除不準確。
根據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計算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確定,營業外收入和不征稅收入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以及前面文章,提到的特殊情況1。
注意: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計算基數僅包括上述文件規定的三項內容,不包括按權益法核算的賬面投資收益,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金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
9、無法證明真實性的業務招待費,不得扣除。
如果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公司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相關性的證明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10、用于招待,未代扣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1〕50號規定: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11、業務招待費未單獨核算,導致不能準確確定金額的,稅局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有權按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來源:二哥稅稅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