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編者按】審計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審計事業取得長足進步和發展,邁上新的臺階。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對完善審計制度、改革審計管理體制等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對國家審計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使社會各界更好地認識審計、了解審計,我們以問答形式介紹國家審計的相關知識和發展現狀。具體包括:審計基本知識、審計史、審計法律制度、審計職責權限、審計項目實施、審計信息化建設以及國外審計知識等內容。歡迎大家提出寶貴意見。
問題16 審計機關有哪些基本權限?
——要求提供資料權。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及時、準確、完整提供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包括管理、儲存、處理和應用的電子數據和有關文檔。
——檢查權。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資產和信息系統,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向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權。審計機關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含省級以上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被審計單位正在或者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提請協助權。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移送處理權。一是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線索,移送相關司法機關查處;二是沒有涉嫌經濟犯罪,但違反黨紀政紀規定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相關干部管理部門查處;三是應由主管部門或各級政府進行處理的其他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或政府進行處理。
——處理處罰權。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權。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建議權。就審計發現的有關問題,審計機關有權向被審計單位以及有關部門反映并建議采取相應措施。
問題17 審計報告正式簽發前需要經過哪些質量控制環節?
——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審計組對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復核。審計機關業務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并提出書面復核意見: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事實是否清楚、數據是否正確;審計證據是否適當、充分;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意見是否恰當,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適當;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被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提出的合理意見是否采納;需要復核的其他事項。審計機關業務部門應當將復核修改后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連同書面復核意見,報送審理部門審理。
——審計機關審理部門審理。審理部門以審計實施方案為基礎,重點關注審計實施的過程及結果,主要審理下列內容: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適當;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審理部門將審理后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連同審理意見書報送審計機關負責人。
——經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后,由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審計報告原則上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
問題18 審計機關有哪些審計成果利用制度?
——向本級審計委員會報告制度。審計署應當每年向中央審計委員會報告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地方成立審計委員會的,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也應當每年向本級審計委員會報告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審計工作報告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審計結果報告制度。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規劃的實施情況,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規劃的實施情況,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專題報告、審計信息和綜合報告制度。審計機關對于在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與國家財政財務收支有關政策及其執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和信息安全的重大問題以及影響人民群眾經濟利益等重大事項,可以采用專題報告、審計信息等方式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可以根據需要匯總審計情況和結果,形成審計綜合報告,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送。
——審計移送制度。對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發現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單位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事項,或者發現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報告的基礎上,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審計機關要跟蹤審計移送事項的查處結果,適時向社會公告。
——審計結果公告和通報制度。審計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依照其他法律、法規可以不予公布的除外。審計機關還可以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
問題19 被審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是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區別情況采取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等處理措施。二是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區別情況采取前述違反財政收支行為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三是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可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四是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不配合審計工作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是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二是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可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20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怎么辦?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救濟的途徑和期限,根據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的不同,救濟途徑和期限也不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審計機關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來源:審計署審計科研所沈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