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編者按】審計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審計事業取得長足進步和發展,邁上新的臺階。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對完善審計制度、改革審計管理體制等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對國家審計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使社會各界更好地認識審計、了解審計,我們以問答形式介紹國家審計的相關知識和發展現狀。具體包括:審計基本知識、審計史、審計法律制度、審計職責權限、審計項目實施、審計信息化建設以及國外審計知識等內容。歡迎大家提出寶貴意見。
問題11 1949年至1982年的審計工作是如何開展的?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延續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審計工作的做法,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政部門內部普遍設有審計機構,配有審計人員,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在恢復國民經濟中起到了積極作用。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后,沒有設立獨立的審計監督機構,審計監督職能由財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結合財政管理分別行使。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國家財政經濟工作遭到嚴重干擾和破壞,結合財政管理開展的審計工作也無法有效運轉。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隨著改革開放的全面推進,建立獨立、統一的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提上日程。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式確立在我國實行審計監督制度,開啟了中國審計的新篇章。
問題12 1983年審計署成立的背景是什么?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偉大進程中建立和發展的。1978年,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改革開放初期,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經濟社會蓬勃發展。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已經擁有上百萬個國營企業(含商業和農墾企業)和大量的行政事業單位,國營獨立核算企業擁有5000多億元的固定資產和3000多億元的流動資產,每年有1000多億元的財政收支和幾百億元的預算外收支,財政財務活動非常廣泛復雜,但財政經濟管理和監督水平難以與之匹配。
在充分研究和查閱國內外有關財政監督和審計機構資料的基礎上,結合經濟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際,黨和國家正式決定實行審計監督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并將相關內容載入1982年憲法第91條和第109條。新中國第一任審計長于明濤曾為此賦詩《立法》:“改革開放新時期,修改憲法立國基,監督寫入新條款,人人贊頌九十一”。
問題13 我國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規章主要有哪些?
經過三十余年的努力,我國審計法律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以憲法為核心,以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為主要組成部分,審計工作已做到了有法可依。憲法對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體制和基本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
——法律。開展審計監督活動,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是審計法,審計法規定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職責和權限、審計程序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另外,還有其他一些法律對審計工作作出了相關規定,如會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預算法等有關財經法律,以及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規范國家行政機關行為的法律。
——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審計法實施條例、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
——部門規章。主要包括國家審計準則、審計機關封存資料資產規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
此外,還有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實施細則、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等重要文件,也是開展審計工作的重要依據。
問題14 我國審計機關的組織架構是怎樣的?
2018年3月,《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中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署。此后,若干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本級審計委員會。
根據憲法,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在審計機關的授權范圍內依法進行審計工作。審計署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派出機構,有派出審計局和地方特派員辦事處兩種形式,目前共有30個派出審計局和18個特派員辦事處。
此外,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分別根據其基本法,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香港審計署行政首長稱署長,澳門審計署行政首長稱審計長。我國臺灣地區也設有審計機構。
問題15 審計機關有哪些主要職責?
根據《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黨和國家重大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五)對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六)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工程項目,以及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項目進行審計;
(七)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八)對接受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九)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紀檢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組織、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審計;
(十)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級承擔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情況進行審計;
(十一)指導和監督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來源:審計署審計科研所沈科言